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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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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 發佈日期:2023-04-13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原住民專區
  • 詳細內容:
  • 壹、申請資格
    1.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3.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貳、補助金額
    1.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30萬元。
    2. 二、修繕住宅:每戶以15萬元為限。補助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衛生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給(排)水管線、電器管線、空(燃)氣調節之風管及風口等硬體設施設備。

    參、應繳證明文件
    1. 一、申請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者:
       (一) 建購房屋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建購住宅補助用)【(民)表一】。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住宅照片。
       
    2. 二、申請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者:
       (一)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 切結書(修繕住宅補助用)【(民)表二】。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民)表三】。
       (四) 領據【(民)表四】。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
       (七)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3.  三、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文件:
       (一) 戶籍謄本。
       (二) 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 財產證明。
       (四) 所得證明。
       (五) 建物登記謄本。
       
    肆、申請方式及申請注意事項
    1. 一、建購住宅:
       (一)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二)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四)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自用住宅。
       
    2. 二、修繕住宅:
       (一)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二)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伍、受理申請期間
    1. 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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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02 人 更新日期: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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