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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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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請協助廣為宣導導盲犬相關知能,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2025-04-17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5-04-17
  • 依  據: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7日衛授家字第1140006083號函辦理。
  • 公告內容:
  •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並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二、另針對前開犬隻識別之方法,依據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
    三、承前,合格導盲犬領有合格犬工作證並執行引領視覺障礙者任務;另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程重要環節,其於衛生福利部認可之訓練單位訓練中並領有幼犬訓練證明,依前揭規定,公共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其進入。

更新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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