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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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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補助
  • 發佈日期:2020-12-10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社會救助
  • 詳細內容:
  •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住宅興修建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北府社秘字第1000536021號函頒
    1.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興修建住宅,改善其居住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2. 低收入戶合於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補助: 
      1.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 
      2.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滿六個月。 
      3. 住宅破舊不堪,致影響觀瞻而有興修建必要者。 
      4. 非居住於公有宿舍、出租國宅、社會福利機構及違章建築者。 
    3. 補助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或室內給、 排水設施設備。 
      2. 臥室、廚房或衛浴等安全設施設備。 
      3. 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4. 補助標準如下:
      1. 凡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2. 凡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3. 凡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5. 辦理本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1. 戶戶籍謄本乙份(最近三個月內)。 
      2. 相關證明文件:
        1. 自有房屋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該修繕房屋非第二點第四款所列不予補助之建物證明文件。 
        2. 非自有房屋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該修繕房屋非第二點第四款所列不予補助之建物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房屋所有權人自本年度起,核算五年以上使用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補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請里長簽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
      3. 房屋修繕之三家廠商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4. 應備文件為影本者需加核與正本相符之字樣及證明人私章。 
    6. 依申請之先後次序予以審查,經市府審核符合規定者,函請各區公所通知申請人修繕(未獲准逕自修繕者不予補助)。竣工時由申請人檢附修繕中、後照片及修繕發票報送區公所層轉市府,經市府派員前往會勘查核無誤後,逕予撥付補助款。 
    7.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或追回該項補助
      1. 未核准施工前,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社會福利機構者。 
      2. 改善設施設備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
      3. 以偽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8. 申請在海防管制區內興修建住宅者,應由本所事先與有關單位妥為協調後辦理。 

瀏覽人次:245 人 更新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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