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發放電協會協助金【區內機關學校團體】補助實施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20-12-10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電協會輔助申請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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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發放電協會協助金【區內機關學校團體】補助計畫
第一條 新北市貢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計畫。
第二條 經費來源及依據
爰依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五條第一項暨「新北市貢寮區公所年度協助運用計畫」之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補助範圍- 國民中學、小學教學設(裝)備或其他教育事務等活動及校園週邊附屬設施之修建及維護。
- 設立新北市貢寮區且經政府登記立案社團之公益或研習活動。
-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兵役協會、義警、義交、義消、民防等公益團體之設(裝)備或公益、研習活動。
第四條 補助經費標準如下:- 除後款情形外,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為原則,同一民間團體全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准:
(一)依法規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等)、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老人、婦幼、殘障等團體。
(三)配合中央或市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補助對象為本區所屬機關學校者,由主政課室專案簽准。
- 各單項共同費用標準:
(一)誤餐費(便當)單價八十元,若以桌餐則以每桌五千元為上限(內含飲料)。
(二)比賽裁判費以每人每場四百元,每日不逾八百元為限。
(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單價不逾七百元為限。
(四)其他共同費用標準比照本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 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來源等相關資料。
- 補助案件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經費之核銷及查核規定如下:
(一)全額補助者,全部原始憑證必須送本所核銷,俾利核實撥款。
(二)部分補助者,得以領據列報,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備查。如實際收支結算後,支出總額低於本所補助款者,除全部原始憑證須送本所核銷外,俾利本所核實撥款。
(三)不論補助款金額大小,應檢附經費結算表(以單項表達而 非總額)、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報本所備查。 - 本所將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年底公布於網站中。
第五條 補助計畫之審核原則如下:- 計畫應與其主要業務有關,對地方發展及改善環境有具體成效之事項。
- 不得為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 關於人民團體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及相關人事之費用不予補助。
- 辦理活動計畫內容涉有獎金及紀念品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籌,不予補助
第六條 本計畫經報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計畫實施期程為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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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