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部公路局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之使用中車輛掛牌期限為2年(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爰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為避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 發佈日期:2024-02-29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4-02-29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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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旨案微型電動二輪車多國語言之懶人包及一次告知單(附件1、2),如有相關領牌照疑義,歡迎洽詢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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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