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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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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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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宣導
  • 發佈日期:2026-07-30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6-07-30
  • 依  據:依據「新北市政府商品標示業務執行計畫」中區公所協辦查核作業獎勵標準表之第3項工作內容辦理。
  • 公告內容:
  •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
    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
    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
    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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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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