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宣導
- 發佈日期:2026-07-30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佈單位:貢寮區公所
- 類 別:公告
- 公告日期:2026-07-30
- 依 據:依據「新北市政府商品標示業務執行計畫」中區公所協辦查核作業獎勵標準表之第3項工作內容辦理。
-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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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
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
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
或有效期間。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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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