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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

貢寮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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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貢寮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 依據:
    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2. 目的:
    為推動新北市貢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區長與民有約事項,展開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並為其解決問題,以凝聚民眾向心力,有效推動區政建設。
  3. 實施方式:
    1. 會見時間:每月第2個星期三上午9:00~11:00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配合民眾辦理案件之複雜性,個案機動調整。
    2. 會見地點:本所區長室或其他適當辦公場所。
    3. 民眾對區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區長。惟遇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已明確答覆,仍一再陳情者。
      3.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 本所非屬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已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5.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6.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7.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8.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4. 民眾提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填具預約案件表(附件一)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5. 申請方式:
      1. 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傳真或親自向本所收發登記由本所『秘書室』彙整登記(傳真2494-1681)。
      2. 本所排定會見時間、地點後,將於約見前3日,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準時到達會見地點。
    6. 每次安排會見件數以不超過5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核准程序酌予增加。
    7. 民眾會見區長同1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原則、內容相同案件者,以申請1次為限。
    8. 申請會見案件如案情單純屬各課室權責者,逕通知業務單位承辦人(或主任、課長)即時處理,並函復申請人、副知秘書室。若無法解決(如涉及其他單位或案情複雜需由區長裁量者),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於會見3日前送交秘書室彙送區長於會見時參考。
    9. 「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管制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登記、記錄、列管、追蹤等事項),並由各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陪同會見。
    10. 「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紀錄人員登記列管後,以案件處理情形紀錄表(附件二)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並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於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另以副本或回報單通知管制單位。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應就延期事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區長室與管制單位。
    11. 各單位對民眾所提問題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應本權責斟酌處理;非屬權責範圍者,並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12.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13. 各單位主管在「區長與民有約」會見期間,除有重要公務外,應留守待命,隨時提供必要之諮詢。
  4. 督導考核:
    區長、主任秘書不定期實施隨時抽查各單位,有無依相關規定辦理,督導結果並入獎懲依據。
  5. 獎懲:
    執行本細部執行計劃登記、記錄、列管、考核及追蹤相關人員,應迅速妥適處理並將個案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管制單位,未衍生其他事端者執行本案人員工作辛勞得力,每年由管制單位簽報行政獎勵以茲鼓勵。
  6. 其他:
    本細部執行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核定修正之。
預約案件表                            
案件處理情形紀錄表
瀏覽人次:1044 人 更新日期: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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